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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1伤丨阜阳临泉县连续两年发生较大事故,交警交通等16名公职人员被问责(2020安徽)

洋柒郎霸羹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安徽省阜阳市“2020·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货车超限超载)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9日4时52分,卞中海驾驶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载3名装卸工人,沿S25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5KM+148M处(临泉县滑集镇崔寨路段)与前方王红驾驶的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牵引车头起火燃烧,3名装卸工死亡、卞中海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1万元。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情况

01 直接原因:

卞中海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事故发生前未注意观察路况和周边环境,与王红(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的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安全设施不齐全)发生碰撞,导致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电器线束挤压破损漏电,发动机燃油管路破损、脱落产生燃油泄漏,造成线路短路引燃绝缘层或者碰撞过程中摩擦产生的火花,迅速点燃被蒸发气化泄漏的燃油,引起火灾导致三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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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卞中海,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被临泉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因在事故中受重伤,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就诊,于2020年4月3日出院并在当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

2.王红,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对此起事故负次要责任,被临泉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02 间接原因:

1.所属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1)兴业公司(皖KL7103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兴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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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兴业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管理者)。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本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考核合格,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1]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阜阳市应急管理局对王静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兴业公司(皖KL7103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缺乏、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安全意识淡薄,主要负责人王静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考核合格;二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执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三是管理存在漏洞,管理人员对涉事车辆变更车主不知情且未对涉事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是在所属营运车辆运行期间,未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皖KL7103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上路运输的行为;五是车辆管理台账不健全,对所属车辆检验情况掌握不详细,未及时依法办理皖KL710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3]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4]之规定,建议由阜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兴业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四)项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4]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鑫业公司(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鑫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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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鑫业公司(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二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弄虚作假;三是对营运证逾期、年审逾期的车辆及从业人员未采取有力措施整改;四是未落实公司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应急预案的编制不符合要求,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此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因其所属的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员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将鑫业公司的违法失职行为移交阜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

2.赵保民,鑫业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管理者)兼安全科科长。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本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考核合格,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赵保民的失职行为移交阜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

3.王建军,鑫业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科副科长。未认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情况,未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六)、(七)项之规定,建议将王建军的失职行为移交阜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

2.相关行业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1)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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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清华,中共党员,2019年10月主持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工作(现为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中队民警)。其未深刻吸取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路面巡逻管控不力,安排警力开展道路巡逻多在辖区内省道沿线进行,对县乡公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管控尚存在大量盲区,未督促所属人员整改工作日志记录不完整、不规范问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1]之规定,建议给予杨清华记过处分。

(2)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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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林,中共党员,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三中队。其未深刻吸取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督促、指导三中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林政务警告处分。

3.李东,中共党员,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其未深刻吸取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督促、指导三中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建议责令其向临泉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颍州区运管所,对兴业公司存在的动态监控记录台账不完善、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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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健,中共党员,颍州区运管所货运股股长。其负责监管辖区近三百家普货运输企业,2019年对兴业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复查,但未对兴业公司存在的动态监控记录台账不完善、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进行有效监管。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健政务警告处分。

9.李亚,中共党员,颍州区运管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货运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问题监管不力。建议由颍州交通分局对李亚进行约谈。

(4)颍泉区运管所,对鑫业公司存在的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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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郑顶亮,中共党员,颍泉区运管所运政股股长,负责货运市场工作。其负责监管辖区内近两百家普货运输企业,对鑫业公司日常监管不力。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郑顶亮诫勉处理。

12.储玮,中共党员,颍泉区运管所副所长,2018年2月开始主持工作。2019年对包括鑫业公司在内的三十多家普货运输企业带队开展了执法检查和质量信誉考核,但未对鑫业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进行有效监管。建议由颍泉交通分局对储玮进行批评教育。

(5)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州分局(以下简称颍州交通分局),对颍州区运管所长期存在人员不足、车辆老化、工作机制不畅等问题重视不够,致使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效果一直不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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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岩,中共党员,颍州交通分局副局长,分管颍州区运管所。其督促颍州区运管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责令刘岩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5.颍州交通分局、颍泉交通分局负有督促、指导和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分别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6)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以下简称颍泉交通分局),对颍泉区运管所工作指导、支持不力(长期只有一名副所长主持工作),对颍泉区运管所长期存在人员不足、车辆老化等问题重视不够,致使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效果一直不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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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于允涛,中共党员,颍泉交通分局局长。其对下属单位颍泉区运管所领导班子长期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失察,对普货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问题重视不够,2019年未带队对普货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建议责令于允涛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颍州交通分局、颍泉交通分局负有督促、指导和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分别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7)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原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未深刻吸取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2018·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教训,对县市区运管所业务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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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杨威,中共党员,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运政科负责人。作为与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货运管理处业务唯一对接科室负责人,未深刻吸取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2018·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教训,对县市区运管所开展普货运输检查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由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对杨威进行约谈。

16.锁仁军,中共党员,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运政科。未深刻吸取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2018·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教训,对运政科履行指导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责令锁仁军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6.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有指导、监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成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阜阳市“2020·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录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车辆情况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情况

(四)事故路段情况

(五)天气情况

(六)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七)检验鉴定情况

(八)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救援处置情况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2人)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四)建议移交处理的单位和个人(2家单位和4名人员)

(五)建议给予政务处分和问责的人员(16人)

(六)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7家)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2020年3月19日4时52分,卞中海驾驶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载3名装卸工人,沿S25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5KM+148M处(临泉县滑集镇崔寨路段)与前方王红驾驶的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牵引车头起火燃烧,3名装卸工死亡、卞中海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1万元[1],善后赔偿处理工作正在开展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阜阳市政府批准成立了“2020·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临泉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18日8时许,卞中海驾驶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家中出发,到淮北矿业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装载水泥后,于18日23时许,驾车沿S202省道经涡阳县返回阜阳。3月19日凌晨3时08分,该车途经G345国道与X050县道交口向南驶入颍州区马寨乡,3时14分停在马寨乡徽满楼超市门口休息,4时07分至张义坤家门口,接上装卸工张义坤、云国芳、周敏后沿X050县道行驶,4时34分到达X050县道和S254省道交口后,沿S25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4时52分行驶至95KM+148M处(临泉县滑集镇崔寨路段),卞中海未注意观察路况和周边环境,撞到王红驾驶的停在路面上准备左转的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尾部。

3月18日22时许,王红驾驶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从颍上县迪沟镇耀明新型节能建材厂装载红砖出发,23时许至颍泉区姜堂镇王大庄家中。3月19日凌晨3时20分许从家中出发,经过G345国道转入X050县道进入颍州区马寨乡,4时17分途经临泉县高塘镇杨庙路口驶入S254省道,4时42分在临泉县老集镇路口接上邢芝广后继续由北向南行驶,4时52分至事故地点停车准备左转时被皖KL7103重型牵引车从后方撞击推移。

两车撞击后,皖KL7103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头起火,王红与邢芝广将卞中海救出,张义坤、云国芳、周敏在事故中死亡。

图1事故现场图(南向北拍摄)

图2事故现场图(北向南拍摄)


(二)事故车辆情况

皖KL7103“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号:LZGJLGT93GX00****,发动机号码:1416A00****,登记住址: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新安大道299号世纪佳园东区9#B楼102室,登记所有人: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卞中海,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3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止,车辆核载38.6吨,车型为六轴铰接列车[2],皖KL7103重型半挂牵引车整备质量7.2吨,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整备质量7吨,实载50吨,超载39.6%;额定载人数:2人,实际载人数:4人。经网上查询,该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该车于2020年3月12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在中   交通运输有限公司[3]购买了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统筹金额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统筹(司机)5万元。经调查,事故发生前,该车卫星定位装置长期不在线。

皖KER56挂“固得美”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身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码:LA99FRZ38F0WS****,登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266号,登记所有人:阜阳市一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卞中海,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7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止。

皖KQ6261“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身颜色:蓝色,车辆识别代号:LVBV6PBB7JW02****,发动机号码:SC0F1J0****,登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怡和庄园394号,登记所有人: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王红,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0月18日,检验到期日期:2019年10月31日,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道路运输证核发日期:2018年10月19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事故发生时逾期。该车只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时间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事故发生时该车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最后一次上线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车辆逾期的道路运输证载明核载15.4吨,车型为三轴载货汽车[4],整备质量8.4吨,事故发生时装有9700块红砖,砖总重量22.57吨,超载23.9%。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情况

卞中海[5],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准驾车型:A1、A2证,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7月26日,有效期自2010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26日止,发证机关: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02年4月16日初次取得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从业资格,有效期至2020年4月10日。在事故中受重伤。

王红[6],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无机动车驾驶证、无普货运输从业资格。

事故发生时,张义坤[7]、云国芳[8]、周敏[9]乘坐卞中海驾驶的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10],三人在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S254省道95KM+148M(临泉县滑集镇崔寨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沥青路面,事发时路面干燥,南往阜南县方向,北往临泉县杨桥镇方向,可供通行路面宽度12米,道路双向两车道,有标志标线,无中心隔离设施。事发路段为T字型路口,道路限速80公里/小时。

图3事故地点图(红色标记处)

(五)天气情况

根据临泉县气象局材料证明,3月19日02时至05时期间,

无降水天气现象,最小水平能见度为11412米;02时至05时气温在12.2℃-15.7℃之间,相对湿度41%-80%之间,风速1.9-5.4米/秒。

(六)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阜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涛,总经理:王静(系王勇涛姐姐,公司实际管理者,双方签订的有全权委托管理协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9484051L,登记机关: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期限:2007年12月18日至2057年12月18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新安大道299号世纪家园东区9#B楼102室,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保险代理服务,物流信息咨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8月17日,许可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发证机关:阜阳市颍州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颍州区运管所)。

阜阳市鑫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苹,总经理:赵保民(公司实际管理者,双方签有全权委托管理协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90063214,登记机关: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期限:2004年11月17日至2054年11月1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怡和庄园394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8月28日,许可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发证机关:阜阳市颍泉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颍泉区运管所)。

阜阳市一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8662913M,登记机关: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期限:2012年6月13日至2062年6月12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266号,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普通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7月6日,许可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发证机关:阜阳市颍东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颍东区运管所)。

(七)检验鉴定情况

2020年3月19日事故发生后,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提取卞中海和王红静脉血,委托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11]对卞中海和王红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12],卞中海和王红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又对驾驶员卞中海和王红进行毒品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以下简称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13]、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14]对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安全性能、车辆技术标准、人员死亡原因、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内人员的驾乘关系和车辆起火原因进行了鉴定。

1.行驶速度鉴定情况。经鉴定[15],事故发生时,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速度约为56公里/小时;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处于静止状态即行驶速度为0公里/小时。

2.安全性能(灯光装置、转向机构、行车制动)检验鉴定情况。事故发生前,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前照灯及尾灯处于工作状态,转向机构是否工作正常无法确定,行车制动是否有效无法确定;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前照灯及右尾灯处于工作状态,左后组合灯不工作,其转向机构是否工作正常无法确定,行车制动是否有效无法确定(KL7103重型自卸半挂牵引车前部嵌入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后部,因起火烧毁线路,致使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无法启动)。

3.皖KQ6261号重型自卸货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2009)标准的要求,皖KQ6261号重型自卸货车后下部防护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的要求。

4.三名死者死亡原因鉴定情况。经鉴定[16],周敏、张义坤、云国芳符合生前烧死。

5.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内人员的驾乘关系鉴定情况。经鉴定[17],事故发生时卞中海位于驾驶室座位上,云国芳位于副驾驶座位上,张义坤和周敏位于前排座椅后方。

6.车辆起火鉴定情况。经鉴定[18],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起火部位为该车前部,起火原因系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与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时,导致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电器线束挤压破损漏电,发动机燃油管路破损、脱落产生燃油泄漏,造成线路短路引燃绝缘层或者碰撞过程中摩擦产生的火花,迅速点燃被蒸发气化泄漏的燃油,从而引起该起事故的火灾。

(八)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

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经过调查,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临公交认字〔2020〕120号),认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如下:

1.卞中海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19]之规定,其过错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王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20]之规定,其过错在事故中起次要责任,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后车乘员周敏、张义坤、云国芳无责任。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救援处置情况

2020年3月19日4时52分,临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邢芝广电话报警称“在老集南有一辆前四后八拉砖车皖KQ6261,被半挂车车头牌皖KL7103挂牌为皖KER56挂追尾,半挂车头着火,车头内有四人,现救出一人,还有三人被困”。随即通知临泉县滑集镇派出所、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临泉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泉县消防救援大队随即迅速出动两辆消防车和14名消防员赶往现场救援。

5时03分、5时10分,临泉县老集镇中心卫生院、临泉县滑集镇中心卫生院分别接到急救电话,均立刻出动120急救车赶往现场。

5时12分,临泉县滑集镇派出所到达现场,当时火势太大,遂电话联系临泉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周边派出所支援。接到指令后临泉县老集镇派出所、临泉县谢集镇派出所、临泉县吕寨镇派出所消防车先后到达现场实施扑救。

5时20分,临泉县滑集镇中心卫生院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待命,此时临泉县老集镇中心卫生院救护车已经将伤者卞中海送往临泉县人民医院救治。

5时45分,临泉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对起火点用高压水枪扑救,火势得到控制。

6时许,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交管大队负责人先后到达现场,对周边交通进行管制,并协助消防救援大队对被困人员实施救援。

6时05分,现场火势被扑灭。

7时20分左右,滑集镇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并协助民警对现场进行警戒和疏散。

8时,经过现场破拆,3名被困人员先后被救出,但已无生命迹象。

阜阳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张家忠,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冯海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钱小虎、副支队长彭杰,临泉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宋国光,临泉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周鹏飞,临泉县公安局政委蔡彪接到报告后先后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调查工作。

市、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急启动应急响应,各方面应急力量迅速到位,协调联动,确保了事故应对有序有效。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事故信息的接收、流转和报送及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积极、有效,履行了应急处置相关责任。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临泉县政府及时成立了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一对一”做好死者家属的对接服务工作,同时积极主动与死者家属所在地颍州区政府进行对接,做好家属安抚和维稳工作。由卞中海先行垫付10万元丧葬费,3名死者已经火化安葬,善后处理工作正在开展中。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卞中海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事故发生前未注意观察路况和周边环境,与王红(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的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安全设施不齐全)发生碰撞,导致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电器线束挤压破损漏电,发动机燃油管路破损、脱落产生燃油泄漏,造成线路短路引燃绝缘层或者碰撞过程中摩擦产生的火花,迅速点燃被蒸发气化泄漏的燃油,引起火灾导致三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所属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1)兴业公司(皖KL7103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兴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鑫业公司(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鑫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相关行业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1)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2)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3)颍州区运管所,对兴业公司存在的动态监控记录台账不完善、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4)颍泉区运管所,对鑫业公司存在的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5)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州分局(以下简称颍州交通分局),对颍州区运管所长期存在人员不足、车辆老化、工作机制不畅等问题重视不够,致使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效果一直不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6)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以下简称颍泉交通分局),对颍泉区运管所工作指导、支持不力(长期只有一名副所长主持工作),对颍泉区运管所长期存在人员不足、车辆老化等问题重视不够,致使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效果一直不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7)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原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未深刻吸取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2018·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教训,对县市区运管所业务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阜阳市“2020·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2人)

1.卞中海,皖KL7103(皖KER5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21],被临泉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因在事故中受重伤,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就诊,于2020年4月3日出院并在当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

2.王红,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对此起事故负次要责任[22],被临泉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王静,兴业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管理者)。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本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考核合格,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23]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24]之规定,建议由阜阳市应急管理局对王静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

兴业公司(皖KL7103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缺乏、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安全意识淡薄,主要负责人王静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考核合格;二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执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三是管理存在漏洞,管理人员对涉事车辆变更车主不知情且未对涉事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是在所属营运车辆运行期间,未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皖KL7103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上路运输的行为;五是车辆管理台账不健全,对所属车辆检验情况掌握不详细,未及时依法办理皖KL710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2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27]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28]之规定,建议由阜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兴业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移交处理的单位和个人(2家单位和4名人员)

1.鑫业公司(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二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弄虚作假;三是对营运证逾期、年审逾期的车辆及从业人员未采取有力措施整改;四是未落实公司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应急预案的编制不符合要求,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29]、(五)、(六)、(七)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0],对此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因其所属的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员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将鑫业公司的违法失职行为移交阜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

2.一桐公司(皖KER56挂车登记所有人),经事故调查组延伸调查发现,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二是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三是应急预案的编制不符合要求,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七)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于牵引车、挂车连接一体使用时,由牵引车提供动力,挂车受牵引车控制,皖KL7103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不当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建议将一桐公司的违法失职行为移交阜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

3.燕阳光,兴业公司副经理兼安全科科长。未认真开展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对本单位的隐患清零工作开展不力,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七)项之规定。建议将燕阳光的失职行为移交阜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

4.张涛,兴业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开展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七)项之规定。建议将张涛的失职行为移交阜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

5.赵保民,鑫业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管理者)兼安全科科长。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本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考核合格,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赵保民的失职行为移交阜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

6.王建军,鑫业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科副科长。未认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情况,未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六)、(七)项之规定,建议将王建军的失职行为移交阜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辖权限依法查处。

(五)建议给予政务处分和问责的人员(16人)

1.杨清华,中共党员,2019年10月主持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工作(现为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中队民警)。其未深刻吸取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路面巡逻管控不力,安排警力开展道路巡逻多在辖区内省道沿线进行,对县乡公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管控尚存在大量盲区,未督促所属人员整改工作日志记录不完整、不规范问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31]之规定,建议给予杨清华记过处分。

2.李林,中共党员,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分管三中队。其未深刻吸取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督促、指导三中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林政务警告处分。

3.李东,中共党员,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其未深刻吸取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督促、指导三中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建议责令其向临泉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4.陈广超,中共党员,临泉县老集交管站交通执法管理人员。经延伸调查,其工作态度不认真,提前记录事故当天巡逻日志,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2]之规定,建议给予陈广超诫勉处理。

5.亓培强,时任临泉县老集交管站副站长,现为临泉县老集交管站工作人员。经延伸调查,其未深刻吸取阜阳市“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教训,对交管站管理松懈,存在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33]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34]之规定,建议给予亓培强政务警告处分。

6.任平,中共党员,临泉县老集交管站站长。经延伸调查,其未深刻吸取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教训,随意旷工,对交管站管理松懈,不落实考勤制度,对巡逻日志记录和人员签字存在问题失察,对辖区内无证营运、超载超限的货车带队巡逻管控不力,存在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任平记过处分。

7.杨瑾,中共党员,临泉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经延伸调查,其未深刻吸取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教训,对临泉县老集交管站存在的问题失察,对其人员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杨瑾诫勉处理。

8.王健,中共党员,颍州区运管所货运股股长。其负责监管辖区近三百家普货运输企业,2019年对兴业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复查,但未对兴业公司存在的动态监控记录台账不完善、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进行有效监管。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健政务警告处分。

9.李亚,中共党员,颍州区运管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货运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问题监管不力。建议由颍州交通分局对李亚进行约谈。

10.刘岩,中共党员,颍州交通分局副局长,分管颍州区运管所。其督促颍州区运管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责令刘岩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11.郑顶亮,中共党员,颍泉区运管所运政股股长,负责货运市场工作。其负责监管辖区内近两百家普货运输企业,对鑫业公司日常监管不力。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郑顶亮诫勉处理。

12.储玮,中共党员,颍泉区运管所副所长,2018年2月开始主持工作。2019年对包括鑫业公司在内的三十多家普货运输企业带队开展了执法检查和质量信誉考核,但未对鑫业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进行有效监管。建议由颍泉交通分局对储玮进行批评教育。

13.于允涛,中共党员,颍泉交通分局局长。其对下属单位颍泉区运管所领导班子长期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失察,对普货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问题重视不够,2019年未带队对普货运输企业进行检查。建议责令于允涛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4.黄飞,中共党员,颍东区运管所副所长(主持工作)。经延伸调查发现,其未深刻吸取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2018·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对小、弱、散普货运输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责令黄飞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东分局(以下简称颍东交通分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15.杨威,中共党员,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运政科负责人。作为与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货运管理处业务唯一对接科室负责人,未深刻吸取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2018·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教训,对县市区运管所开展普货运输检查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由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对杨威进行约谈。

16.锁仁军,中共党员,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运政科。未深刻吸取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2018·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教训,对运政科履行指导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责令锁仁军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7家)

1.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临泉县老集交管站,负有在辖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未认真吸取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未对辖区所辖路段开展有效巡逻,对县道交通安全和秩序管控依然存在大量盲区;工作日志记录不完整、不规范;对于违法行为查处手段老旧,利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低。经延伸调查,临泉县老集交管站日常管理、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责成分别向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2.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有督促、指导和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所属三中队工作检查不够细致,督促、指导其落实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对于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低未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向临泉县公安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交通运输局负有督促、指导和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临泉县公安局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经延伸调查,临泉县交通运输局对下设机构人员履行职责督促不到位,建议责成分别向临泉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4.颍州区运管所、颍泉区运管所、颍东区运管所负有在辖区内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分别向所在区交通运输分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5.颍州交通分局、颍泉交通分局负有督促、指导和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分别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6.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有指导、监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成向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7.颍上县薛桥路警联合治超站负有查处过境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的职责,王红驾驶皖KQ6261重型自卸货车,途经其辖区,未被发现和查处超载行为,经延伸调查,其人员管理不到位,值班记录签到记录不规范,建议责成向颍上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以上处理建议,对驾驶人卞中海、王红的处理,由临泉县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对临泉县相关单位、人员的党纪处分和行政问责,由临泉县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实施,并抄送阜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对颍上县相关单位的行政问责,由颍上县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实施,并抄送阜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对兴业公司和王静的处罚,由阜阳市应急管理局实施;对鑫业公司、一桐公司、颍州区运管所、颍泉区运管所、颍东区运管所、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由阜阳市交通运输局督促实施,以上处理结果和书面检查材料抄送阜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临泉县政府要深刻吸取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和此次事故教训,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合理调配人员,加大联合治超力度,对避开治超站和固定治超卡点的超载超限车辆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管控;要充分发挥乡镇“两站两员一长”作用,认真排查乡道、村道交通安全隐患,摸排辖区内非法营运车辆,健全辖区人、车、路基础台账。

(二)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要进一步加大对国省干线、县乡公路、农村道路和各平面交叉路口的巡逻管控力度,提高路面管控覆盖率,及时发现和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保持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涉酒涉毒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纠一起;要加强对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临泉县交通运输局要深刻吸取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教训和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对旅客运输、包车客运、货运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内设机构和执法队伍管理,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加大对基层交管站工作检查力度,规范巡逻日志记录,着力解决部分基层交管站人浮于事、管理松散、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交通运输分局要进一步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强化监督责任意识,加大检查普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及对车主、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人员值守记录、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的力度;着力整治普货运输企业实际管理者安全管理能力欠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培训以及对车辆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松懈等问题;高度重视、科学合理的调配充实现有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小、弱、散”普货运输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和营运车辆挂靠经营难于管理的问题。

(五)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要认真吸取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2018·6·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阜阳市临泉县“2019·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江苏宜兴“2019·9·28”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和本次事故教训,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各县市区运管所安全监管工作业务指导及普货运输企业督导。

(六)市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整合执法力量,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对各县市公安交管大队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加大日常工作的考核力度;着力解决驾驶员摸清交警巡逻执勤规律,违法上路、规避监管的现状,制定灵活有效的勤务模式,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无证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涉酒涉毒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存有侥幸心理的违法驾驶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积极营造和谐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八)颍上县要认真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合理配备一线执法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故意绕行逃避检测、超限超载严重的货运车辆。


阜阳市人民政府阜阳市
“2020·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注释:

[1] 直接经济损失含人员丧葬费用10万元,车辆损失11万元,卞中海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用约10万元,合计约31万元。

[2] 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18〕46号)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六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46吨。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CJMTY40,法定代表人:梁利娟,注册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6层603。

[4] 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运〔2018〕46号)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三轴载货汽车总质量限值25吨。

[5] 男,身份证号码:3421***********18,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6] 男,身份证号码:3412***********17,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7] 男,身份证号码:3412************33,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8] 女,身份证号码:3412************25,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9] 女,身份证号码:3412************23,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10] 张义坤、云国芳、周敏事故前乘坐位置见(七)检验鉴定情况(5)。

[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400006679417309,法定代表人:张丽,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41207096。

[12]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鉴〔2020〕毒物鉴651、654号)。

[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40000336702567B,法定代表人:何康,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40115139。

[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400005845984399,法定代表人:王昊,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40111109。

[1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龙图司鉴〔2020〕痕鉴159号)。

[16]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龙图司鉴〔2020〕法病鉴字第B60、B61、B62号)。

[17] 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龙图司鉴〔2020〕痕鉴159号)。

[18] 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20〕痕迹鉴字第267号)。

[1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1] 详见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及原因分析。

[22] 详见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及原因分析。

[23]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5]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四)项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27]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28]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1]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原监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2]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33]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3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监察部令第18号)第五条规定: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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